编者按:上一期我们一起了解了有关校园贷的知识,那这一期让我们来了解下有关大学生网贷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和“套路贷”的五大套路吧!
一、大学生网贷的法律风险
民事违法行为:校园网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合同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部分大学生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刑事犯罪行为:许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以为校园网贷借来的钱即使是还不起也不会达到犯罪的程度。其实不然,肆意借贷可能会涉及经济类的犯罪。比如,大学生为了获取贷款,利用同的的信息伪造虚假信息和证明文件,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如果无力还贷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最初就不想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得到贷款,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为了获利把贷款转贷给身边的朋友,构成数额较大则成立高利转贷罪。

二、防范措施
(一)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财经理念
1.在校大学生要树立正确价值观、消费观。要理性、合理、科学消费,纠正从众消费、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的错误观念。
2.大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朋友、熟人推荐的网贷产品要慎之又慎。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勇于承担责任。
(二)网贷平台提高放贷“门槛”
1.加大学生贷款资质审核力度,保障监护人知情权。网贷平台在放款时,要评估学生的还款能力和家庭情况,对学生的基本学籍信息做详细调查,防止一户多贷的情况出现。此外,保障监护人对学生借贷行为的知情权,以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2.依法制定业务规程,严格规范并公示收费信息。平台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率定价机制确定,遏制高利贷行为,不应以各种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3.在网上贷款平台业务拓展过程中,要加强对广告语的管理,广告主应对那些煽动性、夸大甚至虚假的广告负责。
4.规范催款方式。禁止使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手段,禁止使用伤害人身,名誉或者精神上的手段。对于恶意拖欠贷款的学生应先经过学校,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确立准入机制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资质,《暂行办法》规定了备案管理制度,但未设置其他准入标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机构,需要对准入设立一定的门槛来降低今后平台出现问题的可能性,由于网贷平台专注于现金贷款业务,具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可以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标准进行规范。
2.加强运作监管、细化市场运行规制
网贷行业的市场交易行为是监管机构对网贷公司进行考核的重点工作。为了防止网络借贷平台越过非法集资的底线,可以规定必须有资金托管银行,比如参照证券期货等金融贸易公司的市场运行监管。
3.完善征信系统
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平台就不能判断小微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情况,平台的资金借贷流转就会产生风险。
4.确立民事责任
《暂行办法》中对于监管机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对违规行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是缺少真正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赔偿上的规定。比如,针对在校女大学生的“裸条”借贷,将裸照公布在网络上就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权利,更是违背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建立切实可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防止信息披露中的欺诈行为产生,为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加强监管的法制化,为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法律上的追责依据。
三、“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一)伪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二)制造资金流水痕迹
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三)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
(五)软硬兼施侵占财产
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文案:金士奇
责编:王朱丹 谷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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